车主状告厂商获赔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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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负事故次责







商报讯(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焦川)日前,镇海法院一纸判决书,终于结束了赵先生与电动车厂一年多的争讼。他如愿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

前年,赵先生骑电动车载着妻子,在浙江省缙云县和一辆货车碰撞。事故致赵先生的妻子一级伤残。

事故后,**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为赵先生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人,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赵先生觉得不可思议。出事的电动车是他在龙泉市的一家电动车大卖场买的,还有当地电动车管理协会颁发的防盗备案卡。

但缙云县**委托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鉴定后认为:不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功能),完全以蓄电池为动力源驱动供人乘用,且行驶速度大于20公里/小时,故应认定为机动车中的轻便摩托车之范畴。

为了获得赔偿,赵先生和妻子将肇事货车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当地法院。经法院确认,赵先生和妻子的损失共为75万余元。经调解,他们获赔了59.6万元,自行承担无证驾驶的次要责任,为16万余元。


“凭什么我们要无缘无故地承担这么大一笔损失。”赵先生心中仍有一口闷气。

事故电动车的生产商是宁波的一家企业。为此,他将宁波的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他的“次要责任”埋单。理由是,厂商生产的“轻骑电动车”与产品的使用说明和合格证不符,导致他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并负次要责任。

但宁波厂商认为他们的产品经省安全技术鉴定为合格产品,而且进入了浙江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开庭过程中,宁波厂商又重新申请了宁波的鉴定机构对他们的产品进行鉴定。

去年10月,第二次鉴定仍旧认定这辆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除了和丽水的鉴定机构一样的2个理由“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完全以蓄电池作为能源动力”外,它的整车质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40公斤。

镇海法院认为,2份鉴定报告都认定赵先生的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因此,对涉案车辆定性为机动车符合事实。赵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宁波厂商生产的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损失。

不过,赵先生自身操作不当,且违反规定载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镇海法院酌定赵先生对这16万余元的损失还要承担40%的责任,据此判决宁波厂商赔偿赵先生9.7万余元。





2010/6/22 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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