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绝女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帮男方侵占女方的合法权益

楼主

269701737@qq [离线]

6VIP

发帖数:269 积分4908
1楼

宁海县人民法院(2011)甬宁民初345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男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其间隐瞒年收入15万元,因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女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该案办案人员拒绝女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并于男方当事人串通,在举证期限外,由男方当事人提供的亲笔书写2150元每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该证明是男方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纸张进行亲笔书写)作为该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为依据判决子女抚养费为每月550元(宁波市城镇居民可支配人均消费19200元/年),使女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子女生活待遇无法得到保障,作为高收入父亲的子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事,应回避被调查一方当事人,该法院调查取证时存在着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证。)望大家顶起来,帮弱女子讨回公道。


2010/5/25 14:26:42

yanzhongw [离线]

6VIP

发帖数:353 积分4754
2楼

为什么离?

说说

      
2010/5/25 18:09:20
返回本版
1
2
3

请您先 登录 再进行发帖

快速回复楼主